近期,疫情防控中出现对宠物进行扑杀或者无害化处理的现象。本文试分析梳理扑杀宠物涉及的法律问题,以期帮助依法做好防疫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疫病暴发时针对家禽和家畜采取的防疫措施,应当注意的是,宠物并不属于家畜家禽的范围。家畜、家禽是指人类为经济目的驯养的兽类或者禽类,如猪、牛、猫、狗、鸡、鸭等。我国台湾地区动物保护法第5条对宠物之含义进行了明确界定:“宠物是指犬、猫及其他供玩赏、伴侣之目的而饲养或管领的动物”,即宠物是为非经济目的而豢养的生物。这符合一般人对于宠物的理解。宠物给予饲养人陪伴和安慰,给了人们亲近自然的机会,也帮助人们缓解生活的压力与孤单感。人们饲养宠物是出于精神需求而非经济目的,这是宠物与家畜、家禽的本质区别。
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暂且不论宠物是否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扑杀宠物也须符合该法的一系列规定。
首先,依照该条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预防、控制预案采取防疫措施。同时,传染病防治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指定的预案中若不存在扑杀宠物的内容,相应各级政府执行防疫措施时,任何个人或组织扑杀宠物都是违法的。其次,没有相关预案时,下级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要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须经上级人民政府决定,下级人民政府无权擅自作出扑杀决定。没有上级政府的决定,扑杀属于越权、违法行为。另外,下级人民政府在接到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时,应当予以公告,提前告知当事人相关措施和执行时间。即便有合法的扑杀决定,没有提前公告的行为也属于程序违法。如果承诺不予扑杀,又擅自扑杀,更是侵害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伤害公众情感。最后,该条明确规定了扑杀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范围仅仅局限于染疫群体,扑杀宠物之前有关机构或个人有义务出示宠物感染新冠的证明文件,未持感染证明,便无权扑杀。
另外,新冠肺炎QY球友会官网疫情中,出现了不少对宠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公告,这显然是违法的。第一,动物防疫法第4条规定该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并予以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至今,新型冠状肺炎未被列入有关动物疫病名录之中,并不属于该法调整的动物疫病种类。第二,该法第六章明确规定无害化处理针对的是病死动物,宠物没有病死,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对活体宠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该法第32条虽然规定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但同时对将动物疫情限制于该法调整的动物疫病所导致之范围,且由相关农村农业主管部门予以认定。至今,没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发生了新冠病毒感染导致的动物疫情。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委员卢洪州曾指出,感染新冠病毒的宠物,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现把病毒回传给人的情况。因此,对感染新冠病毒的宠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扑杀都是没有合法性依据的。
有观点认为宠物属于个人合法财产,违法扑杀宠物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财物是否包括动物?在2002年北京某高校学生刘某用浓硫酸伤熊的案件中对于熊是否属于财物在学界引起过争论。有学者认为这是类推,财物不应该包括动物。高铭暄教授认为“动物园里连动物都不是财物,那还有什么是财物?动物园的财物是设备、房舍,此外真正最大的一笔财富就是动物。”笔者赞同高教授的观点,认为财物应当包括动物。此时可能有人会质疑家里的宠物与动物园的熊不能相提并论。动物园依靠珍稀动物的观赏性来吸引游客,动物是动物园收入仰仗的主体,是动物园存在的基础。然而宠物被普遍饲养,并不稀有。宠物被用以陪伴和玩乐,饲养者并不为经济目的。笔者认为,饲养宠物虽非为经济目的,但宠物却有实在的经济价值,品种的稀缺抑或主人喂养照顾所付出的财力和精力都使得宠物具有经济价值和劳动价值。宠物与其他动物一样可以买卖,能够在经济市场流通,既然是可以买卖的,是可以物化的,就可以被认为是财物。
其次,为防疫扑杀宠物在主观方面是否构成毁坏财物的故意值得探讨。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故意内容表现为意欲排除权利人的支配或使用。工作人员为了防疫而扑杀宠物大致出于两点原因:一是认为宠物大几率因饲养者而感染新冠病毒,但医疗资源有限,宠物不是公民,无需给予检测或救治,工作人员担心宠物感染人群而直接扑杀;二是阳性患者需要集中隔离,其住所须全面消毒,宠物护主心切而伤害防疫工作者,防疫工作者为自保和完成防疫工作不得已伤害宠物。由此可见,防疫工作者扑杀宠物并不是为了排除饲养者对宠物的支配或使用,而是“假想防疫”或正当的防卫行为。“假想防疫”是指防疫工作者误以为宠物会感染人、危害公共安全而扑杀宠物,但实际上不会。这种情况下防疫工作者对宠物的死亡,即对于饲养者财产的毁损在主观心态上是过失而非故意,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但不会构成故意坏毁财物罪。基于防卫而伤害宠物在主观动机上是正当的,可能阻却违法。然而直接扑杀在防卫程度上是否存在过当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生命健康的重要性大于财产安全,并不过当。况且在疫情时期,宠物撕咬造成的伤口是否会传播新冠病毒或者狂犬病毒不得而知,生命健康无疑重于财产安全,防卫没有过当,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直接扑杀在防卫上有过当之嫌。宠物虽然被定性为财产,但与主人有着深厚的情感联系,是具有人格意义的物,并且是活体哺乳动物,具有生命意义。防疫工作者只要给予一定伤害,达到保护自身安全的程度即可,直接扑杀超过了必要限度,不仅造成饲养者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也对其造成了情感上精神上的伤害。然而,即便在过当的情形下,防疫工作者在主观上仍属于过失,过失毁坏财物并不构成犯罪。
为防疫而扑杀宠物虽不成立刑事犯罪,但构成民事侵权。民法典明确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宠物作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到与公共财产平等的保护,法律保护公民对其完整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进行扑杀。民法典明确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饲养者有权请求违法扑杀宠物的组织或个人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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