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和平鸽”变成“扰民鸽”丨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发布日期:2024-08-23 浏览次数:

  饲养动物可以为自己增添生活情趣,带来精神方面的满足。但如果因饲养动物与邻居产生了冲突,又该如何处理呢?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饲养动物又有那些规定呢?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邀请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杨镇人民法庭法官焦婵娟,为观众解读一起因饲养信鸽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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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女士住在顺义区某村。2015年,孙老先生搬到何女士家临院,他在院子里养了将近200只信鸽。此后,何女士的孩子相继得了荨麻疹、哮喘,后来又被诊断为过敏性支气管炎。何女士和家人也相继出现了过敏反应,鼻子、眼睛痒痒、发红、发肿。何女士认为,家人的身体异样,都和邻居家养的鸽子有关。于是,何女士一纸诉状将孙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孙老先生停止饲养信鸽。

  根据《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农村饲养动物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对其他的人造成妨害。在饲养信鸽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排泄物等垃圾,在家中饲养活禽也有防疫的风险。并且,涉案的宅院是农村宅基地上的宅院,此类宅院一般系用于居住生活需要,与用于养殖的地块的性质不同。

  本案中,孙老先生从2016年开始在涉诉宅院居住并饲养信鸽,何女士的家人也是从这个时间之后陆续开始出现过敏症状,何女士家的过敏史与孙老先生养鸽子的时间线吻合。此外,何女士家和孙老先生租住的院落距离非常近,系东西邻居。综上,何女士家出现过敏症状与孙老先生饲养信鸽具有时间和位置上的双重关系,过敏症状与信鸽存在高度概然性。

  以本案为例。本案中,何女士家出现过敏症状,是从孙老先生在其租住的宅院中养信鸽这个时间节点之后开始的。且孙老先生租住的宅院与何女士家东西相邻,何女士家正好在信鸽每天放飞时在低空盘旋轨迹的下方,而盘旋的过程中会有灰尘、鸽子的羽毛和粪便降落在何女士家中。因此从常理推断,孙老先生饲养的信鸽这一因素引发何女士家过敏的概率,比其他因素的概率要高很多,此即高度概然性。

  禁止在城镇地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每只(头)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饲养鸽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

  信鸽属于家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动物饲养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应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民法典》总则篇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饲养动物应该考虑公共利益。在家中饲养猫、狗、鸽子等动物不只是私人乐趣,还涉及邻里生活,也需要考虑其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与安宁权等权益。在饲养动物的过程中,如果饲养动物的权利和其他人的生活安宁权产生冲突,那么我们要优先保护的是后者。在饲养动物的过程中,一定要依法、科学、文明地饲养动物,不能让“和平鸽”变成“扰民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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