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农业农村部正式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家畜家禽种类范围。记者就《目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贯彻落实等采访了农业农村部负责人。
问:据了解这是我国出台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请问《目录》制定的背景、意义是什么?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工作,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部先后开展了两次全国范围的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基本摸清了资源家底,为《目录》制定打下了较好基础。近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畜牧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密集研究,加快推进《目录》制定工作,先后征求了36个中央和机关、31个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意见,多次听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产业界学者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今天正式公布。
《目录》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促进我国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我国畜禽遗传资源丰富,长期驯化和定向选育的家畜家禽,有效支撑了我国畜牧业发展。改革开放40年来,畜牧业发展步入快车道,总产值近3万亿元,增加了142.5倍;肉、蛋总产量位列世界位,分别占全球总产量的26%、40%。畜禽种业已经成为我国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战略支撑。
《目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畜牧法》的重要配套文件,明确了哪些动物属于家畜家禽,哪些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于《畜牧法》管理,既充分考虑了当前畜牧业生产实际需求,又科学兼顾了未来畜产品安全消费的发展趋势。《目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畜牧法》规定,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把握畜禽范围,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具有现实意义。
问:我们看到《目录》中畜禽种类很多,既包括猪、牛、鸡等常见的畜禽种类,也有梅花鹿、鸵鸟等特色畜禽,请问畜禽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答:在《目录》制定过程中,我们把握四条原则:一是坚持科学,畜禽是哺乳纲和鸟纲范围的家养动物,列入《目录》的畜禽经过长期人工饲养,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二是突出安全,优先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三是尊重民族习惯,兼顾多民族生产生活资料和传统文化等因素;四是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等。
按照上述原则,《目录》列入了33种畜禽,包括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这些畜禽都是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的家养动物,具有群体规模、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品种,种群可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繁衍,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等产品,或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
传统畜禽是我国畜牧业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猪、牛、羊、马、驴、鸡等驯化超过上万年,骆驼、兔、鸭、鹅、鸽、鹌鹑等驯化少则也在千年以上。特种畜禽是畜牧业生产的重要补充,一部分是国外引进种类,在我国虽然养殖时间还不长,但它们在国外至少也有上千年的驯化史,种群稳定、生产安全,如羊驼、火鸡、鸵鸟等;一部分是我国自有的区域特色种类,养殖历史悠久,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产业体系,如梅花鹿、马鹿、驯鹿等;还有一部分是非食用特种用途种类,主要用于毛皮加工和产品出口,已经有了成熟的家养品种,如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毛皮动物。
问:我们知道《目录》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还有许多具体工作要做,请问农业农村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抓好落实?
答:制定《目录》,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畜牧法》的重要举措。实施好《目录》,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作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我们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发布与《目录》配套的品种名录。近期,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将公布与《目录》配套的《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内容是鉴定、审定的33种畜禽的800多个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进品种及配套系。《名录》将在农业农村部官网公开,方便养殖场户、管理人员和社会公众查询,增强《目录》贯彻实施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目录》实施过程中,要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保护单位责任落实,健全保种场(区)活体保种与基因库遗传物质保存相结合的保护体系;深度挖掘畜禽优异种质、优异基因,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畜禽新品种;加强国际合作交流,规范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管理;加强地方特色畜禽遗传资源的产业化开发,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水平。
三是畜禽种业与畜牧业监管。指导畜禽养殖主体开展规范化饲养。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健全畜禽良种繁育、饲养管理、产品加工、疫病防控等体系。严格动物卫生执法监管,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确保畜产品质量和生物安全。特种畜禽养殖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技术要求,不断特种畜禽养殖水平。依法加强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毛皮动物饲养管理,严禁以食用为目的的胴体经营。
四是加强政策解读与宣传引导。统筹做好《目录》与配套《名录》等的宣传解读、专题培训与贯彻实施工作。宣传介绍我国畜牧业发展情况,增进公众对畜禽养殖业的了解;开展畜禽健康养殖、疫病防控等技术普及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养殖者饲养管理水平,推动生物安全措施落实落地。
答:农业农村部一直高度重视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近年来,我们优供给、强安全、保生态,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下一步,我们将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在《目录》所列范围内规范开展饲养经营活动。推进畜禽规模化标准养殖,制定实施标准化饲养管理规程,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总结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典型模式,发挥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的作用,养殖场户生物安全防护和饲养管理水平。畜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产地检疫申报、突发疫情处置等责任,鼓励和支持创建无疫小区,区域防控能力。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推进种养结合发展,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培育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化服务主体。
答:《目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关“狗是否列入《目录》”的意见中,大多数赞成狗不列入《目录》。狗的驯化历史悠久,过去主要是看家护院与狩猎放牧;现在狗的用途更加多样化,体现为宠物陪伴、搜救警用、陪护导盲等功能,与人类的关系更加密切。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的家畜家禽中没有狗,国际上普遍不按畜禽管理,如韩国《畜产法》所列畜禽也不包括狗。还应看到,随着时代进步,人们的文明理念和饮食习惯在不断变化,一些关于狗的传统习俗也会发生改变。《目录》属于正面清单,列入的畜禽按照《畜牧法》管理,狗虽没有列入《目录》,但也不属于野生动物,并不意味着不能养。对于狗的管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已有了一些经验和做法,出台了限养、登记、强制免疫等制度规定。今后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问:《目录》中的畜禽和我们在野外见到的野生动物有哪些区别?一些驯养的野生动物没有列入《目录》,请问有什么具体考虑?
答:《目录》所列畜禽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严格的科学边界。众所周知,家畜家禽是由野生动物驯化而来的,其遗传结构和生物学特性与野生动物相比,通常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本质的变化:一是克服野性,适合群养饲养;二是克服季节性发情的习性,可常年繁殖;三是遗传性能稳定,有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四是有成熟的品种,生产性能、经济性能显著。
自然界的哺乳纲动物多达5400多种、鸟纲动物9800多种,绝大部分是野生动物。在《目录》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地方和养殖户建议将一些在养野生动物列入《目录》,由于这些在养野生动物,有的人工饲养时间不长,有的种源需要从野外采集、与野生种群难以区别,有的公共卫生风险不清,有的不属于哺乳纲、鸟纲范围,均不具备家畜家禽的标准和条件,不宜列入《目录》,继续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管理。
问: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还有一些建议将黑斑蛙、棘胸蛙、林蛙、虎纹蛙等蛙类列入《目录》,请问下一步蛙类管理有什么考虑?
答:蛙类是两栖动物,不属于家畜家禽范畴,不能列入《目录》。在《目录》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反映部分蛙类存在交叉管理问题,要求明确蛙类管理划分。为此,农业农村部与林草局多次组织研究论证,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由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下一步,两部门将根据上述划分适时调整相关名录,并指导各地主管部门推进地方相关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关于虎纹蛙,我们将和林草局根据论证意见,在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时予以明确。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部分蛙类管理划分进行明确,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蛙类资源保护。两部门通知中明确要求,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捞相关蛙类野生资源;从事人工增养殖生产活动要严格按照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问:据了解,在《目录》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养殖户提出希望对在养野生动物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等善后处理问题,请问农业农村部门如何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答:对于在养野生动物善后处理,林草局先后发布了贯彻落实《决定》的通知、《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今天又出台了《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对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养殖户补偿、转产转业等作出安排,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农业农村部也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林草等部门做好在养野生动物善后处理和受影响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等工作。
答:这个《目录》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可以调整的。在畜牧业发展和生产实践中,如果确有必要列入《目录》的,我部将按照《畜牧法》规定,根据发展实际,经过科学认真评估论证后,依照法定程序对《目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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