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面禁食竹鼠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退出可获适当补偿发布日期:2024-10-13 浏览次数:

  日前,四川出台了相关《意见》,将在全省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也将有序退出。

  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省林草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有关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在全省范围内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同时,该《意见》还从繁育、运输、仓储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比如,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将有序退出,并要求运输、仓储、物流、邮政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未经许可和检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储存、运输、消费提供服务。

  《意见》解释称,滥食野生动物是诱发乱捕滥猎、非法交易的重要因素,对野生动物野外种群安全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

  此次出台的《意见》所称野生动物,是指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含人工繁育、饲养的)和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不在此列。

  全面停止办理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猎捕以及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

  对因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落实检疫检验。对已发放的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和出售等行政许可证件及文书,依法及时撤回、注销或变更注明许可事项。

  四川将强化野生动物野外种群保护。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草、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使用猎夹、猎套、电击装置、绝户网、捕鸟网等禁用工具,以投毒、设陷阱等禁用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以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等行为。

  运输、仓储、物流、邮政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未经许可和检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储存、运输、消费提供服务,一经发现涉嫌非法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市场监管或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贸(集贸)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意见》还提到,各地要在进一步摸清底数、逐户排查分析基础上,按照“全面禁食、分类管理,科学引导、有序退出”原则,分类引导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退出或转产——

  对已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动物,纳入家禽家畜和水生动物管理。对可转为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用途的,支持依法依规转作他用。

  对确需退出、在我省有自然分布或历史分布的,经评估后优先放归自然;对不能放归自然的,积极协调收容救护机构收容;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处置的,采取无害化处理。

  四川将对退出的人工繁育场所给予适当补偿,并发布了《四川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方案》。

  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估人工繁育主体固定设施投入等因素,分类施策,制订细化本地工作方案,市(州)人民政府做好评估,统筹平衡辖区内补偿水平,确保与各地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补偿种类包括王锦蛇、眼镜蛇、水律蛇等蛇类,竹鼠、豪猪、果子狸、麂子、鸿(灰)雁、蓝孔雀、竹鸡、白骨顶、红骨顶、斑鸠等种(类)。

  红星新闻注意到,补偿落实工作将在2020年9月20日前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补偿清单于9月10日前报市(州)林草、财政部门备案,并于9月20日前完成补偿工作。

  对退出物种按照转作他用、放归自然、收容救护、无害化处理等方式制定处置方案

  按照国家林草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退出物种按照转作他用、放归自然、收容救护、无害化处理等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及时处置到位。据悉,处置动物工作将于2020年9月20日前完成。

  转作他用:在充分尊重繁育主体意愿的基础上,由其向县级以上林草部门申请确认转作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用途。县级以上林草部门依法办理其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经营利用行政许可。

  放归自然:对适宜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经科学评估,选择远离居民点、生境良好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和历史分布区放归自然,放归数量要控制在生境容量内,不对当地生态和群众安全造成危害。

  收容救护:对品质优良物种,可部分移交至具备条件的单位或收容救护机构,作为优良种质资源储备收容。外来物种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收容,后续可通过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等用于科普展示,或供博物馆、标本馆等制作科普标本等逐步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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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害化处理:对无法采取上述3种方式处置的野生动物,由县级林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无害化处理。

  1、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目前对于水生的鱼类野生动物是不列入禁食范围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水生的野生动物如果列入了国家重点保护名录,同样是不能食用。

  3、人工养殖的兔子、鸽子等动物。这些动物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也是可以食用的。

  1、《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如野猪、竹鼠、穿山甲、狍子、麻雀、斑鸠、野鸡、野鸭、大雁等野生动物。

  3、凡是没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使不属于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也不可以食用,如野生蝎子、蜈蚣、蝗虫、蝙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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