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397号建议的答复发布日期:2024-09-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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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吴洁秋代表提出的关于给予广西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支持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内容答复如下。

  今年以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密集研究,加快推进《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制定工作,先后征求了36个中央和国家机关、31个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意见,多次听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产业界专家学者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5月29日,正式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目录》首次明确了家养畜禽种类33种,包括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其中,传统畜禽17种,分别为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16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千亿球友会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目录》属于畜禽养殖的正面清单,列入《目录》的,按照《畜牧法》管理。

  《目录》所列畜禽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严格的科学边界。虽然家畜家禽是由野生动物驯化而来的,但是其遗传结构和生物学特性与野生动物相比有本质的变化。在《目录》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和养殖户建议将蛇类、竹鼠等在养野生动物列入《目录》,但这些在养野生动物,有的人工饲养时间不长,有的种源需要从野外采集、与野生种群难以区别,有的公共卫生风险不清,有的不属于哺乳纲、鸟纲范围,均不具备家畜家禽的标准和条件,不宜列入《目录》,继续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规管理。一些地方反映部分蛙类存在交叉管理问题,要求明确蛙类管理划分。我部与国家林草局多次组织专家研究论证,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明确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5种蛙类,由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按水生动物管理。下一步,两部门将根据上述划分适时调整相关名录,并指导各地主管部门推进地方相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虎纹蛙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管理划分调整需要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时按程序确定。

  在养陆生野生动物的妥善处理和养殖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涉及相关农户的切身利益。国家林草局先后发布了贯彻落实《决定》的通知、《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对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养殖户补偿、转产转业等作出安排,按照部门职责分工,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监管等继续由林草部门依法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林草等部门做好在养野生动物善后处理和受影响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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