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相继发布了禁食野生动物的政策措施。本文对禁食野生动物规定作了归纳探讨,供大家参考。
《决定》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适用《畜牧法》管理的畜禽是可以经营的动物。2021年1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畜资委办〔2021〕1号),公布了33种共948个家畜家禽品种。其中,传统家畜家禽17种,即: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子、鸡、鸭、鹅、鸽、鹌鹑。特种家畜家禽16种,即: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驼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
2020年3月,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3号)规定:“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要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进行管理,对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禁止猎捕、交易、运输、使用的,必须一律严格禁止”。2021年2月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业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公布了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在全部保留原名录所有物种的基础上,新增了517种(类)野生动物,共列入野生动物980种和8类,除686种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还有294种和8类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上294种和8类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禁止采购食用,如:长江江豚、中华鲟、长江鲟等
按照《渔业法》管理的水生动物可以经营。农渔发〔2020〕3号规定,“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物种和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要按照《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中华鳖、乌龟等列入上述水生动物相关名录的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即对其qy千亿体育官方网站他一般的水生经济动植物和水产新品种,可以经营。对一般的两栖爬行类动物,不按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而按水生动物管理。《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列入有166个水生动植物品种,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有215种,包括了餐饮服务经营者常见采购使用的鱼、虾、蟹、黄鳝、扇贝、牡蛎、刺参、鳖、乌龟、牛蛙等经济水生动物(除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外)。
2020年5月,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规定,禁止捕捞、购买、利用相关蛙类野生资源(其中常见的虎纹蛙野生种群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对于目前存在交叉管理、养殖历史较长、人工繁育规模较大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可以依法养殖和利用。即对以上人工繁育的5种等相关蛙类,可以经营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