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保掀起更改包装袋潮?林文辉、陈昌福、杨先乐发声:非药品到底如何监管?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

  千亿球友会3月14日,农财宝典发表“著名专家林文辉为真‘非药品’发声:被严重误读的《农渔发【2021】1号》文件!”一文,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与讨论。专家林文辉认为,1号文件的核心目的是严厉打击不规范、非法使用水产品药品,确保水产品的“食物安全”。

  针对专家林文辉的言论,3月15日华中农业大学教授陈昌福也发表了看法,大意是:目前水产养殖投入品在产品开发、申报、销售等环节都存在不足,有严重的质量问题,需要严格监管,尤其是市面流行的非药品。加强对投入品的质量管理,相信业内都十分认同这一观点,关键是非药品归哪个部门管、如何管?业界并没有共识。

  让业内人士较为头疼的是在1号文件中的第四条规定:“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除合法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白名单投入品外,不得非法使用其他投入品,否则依法予以查处或警示。”。

  白名单中并未包含水质、底质改良剂等非药品,但仅是禁止使用,并未严格禁止相关企业生产、销售,这该如何鉴定?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就《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答记者问中提到,市场上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

  为此,农财宝典-大国渔业记者采访众多动保企业。“认真学习并执行文件要求,不敢发声”。转型过程必然是阵痛的,企业多是有苦难言。目前企业最普遍的应对方式是,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改换包装以及说明书。同时申报饲料添加剂、兽药、饲料等相关生产资质,由于流程复杂、历时长,还有较多产品并不匹配,只能等待进一步的管理细则出台。

  除了水质、底质改良剂等常规投入品外,不少养殖人士对其他类型投入品使用是否非法也发出疑问:“难道海水也不能加了?”在珠海地区由于盐度低,多数养殖户都需要在放苗前往池塘加海水来提高放苗成活率。经过长期摸索,不同养殖地区形成了千奇百怪但效果显著的投入品使用经验,比如鲍鱼菜池塘用的碳铵加鱼浆发酵品、养虾用的自制水果酵素以及其他微生物制剂,养鲍鱼则用自制发酵的海带等等。

  针对这一问题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就《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答记者问中也提到,养殖者使用白名单以外的投入品行为,并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仍公开发布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

  总而言之,除了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外,还有养殖必须的其他投入品应该归口哪些部门管理?是当前一大难题。由于水质、底质改良剂等转申报为兽药难度大,因此不少业内人士呼吁应将常规水质、底质改良剂等非药品归入白名单管理。上海海洋大学教授杨先乐也曾发文呼吁:对于肥料这类投入品,不可不用,更不可禁用,有关部门应对此予以界定。专家林文辉则呼吁:“监管人员不能将肥料、土壤改良剂等非药物投入品归入白名单进行执法,土壤改良剂和肥料应归口农业相关领域,按农业上土壤改良剂和肥料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严格进行监督和执法。”。

  为此,农财宝典-大国渔业记者分别采访了中国渔业协会水产动保分会会长徐剑锋、中国渔业协会水产养殖投入品分会会长邢华,了解目前其协会会员的动态,以及协会的态度。同时也采访了部分动保企业负责人。

  大部分企业根据白名单的指引,有GMP生产许可证的按兽药规定处理,有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按照饲料添加剂规定处理。部分中小企业没有这两个许可证,都在抓紧办理,特别是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水产动保分会一直关心和支持会员企业学习领会农业农村部1号文件精神,协助企业根据新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变革,没有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尽快取得相应的资质,原来不规范的说明书和包装,按照新要求规范化。

  对于1号文件的理解和解读,监管部门,专家和业界有相当大的差异,可以说,从来没有哪一个文件在民间有那么大的不同看法,这说明什么?行业缺少引导和指引,沒有达成共识。

  我也关注到林文辉老师和陈昌福老师不同的意见,我认为这是好事,真理会越辨越明,也会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目前处于敏感时期,不便过多言论。文件下达了,就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关于水质、底质改良剂、肥水产品等相关产品,企业也都在积极申请新兽药。没有达到要求的产品,具体怎么处理,还要等新的管理细则出台。

  (近日,中国渔业协会水产养殖投入品分会会员签署了一份联名倡议书,目的也是为了加强行业自律,倡议企业将农渔发(2021)1号文件作为水产养殖投入品企业的生产和质量控制依据,保持产业的健康发展。)

  水质改良剂是水产界的一大创举,对改善水环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这一政策对水质改良剂并不友好,如果全部用回兽药是开历史的倒车。

  1号文件已下达,企业能做的就是自查自纠,也没什么好讨论的,我们算是做得比较规范的,应该问题不大。

  目前饲料添加剂有严格的规范,能够生产的产品极其有限,而且给养殖户泼水也不太合规,大部分动同行是风声鹤唳,畏手畏脚,在销售上不敢放开卖。

  池塘投入品至少包括土壤改良剂(干塘期间进行池塘底部土壤改良),肥料(回水后建立藻菌生态系统),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放苗后)和药品(水源消毒或发病时用于治疗)。《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0》(俗称白名单)规定和监管的应该只是药品,所以,监管人员不能将前两种“非药物投入品”纳入白名单进行执法,土壤改良剂和肥料应归口农业相关领域,按农业上土壤改良剂和肥料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严格进行监管和执法(农林牧副渔——水产属于大农业),否则名不正,言不顺!

  非药物投入品是相对于药物投入品而言,天底下没有一种产品叫“非药品”,每一种产品都有其归属。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可以肯定,由于“误读”文件,使得目前几乎所有动保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将原本没问题的“非药物投入品”(也非“饲料添加剂”)重新以“饲料添加剂”进行申报备案(必将由兽药市场混乱转变为添加剂市场混乱),同样一个产品,企业必须重新设计印刷包装来应付这一“试行办法”!岂止是劳民伤财,更与政府正在想方设法减轻企业负担的努力背道而驰!严格监管是必要的,但必须科学合理。恳请有关部门三思!

  我国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环节的管理权限属于农业农村部兽医局,而渔业渔政管理局只是负责对这些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使用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因此,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发布的这个“白名单制度”,是无法“越权”到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环节实施管理的。

  根据我们多年来防控水产养殖动物各种病害的经验与教训,根据我国现有100多种“国标渔药”的产品说明书上标示的用法用量,是难以做到有效地防控水产养殖动物病害的。要想白名单中推荐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即“国标渔药”),能真正发挥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效果,建议:

  一、渔业渔政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尽快组织较多的人力物力,对我国水产养殖动物致病生物耐药性变化状况完成的系统调查,并且根据调查获得的病原生物对药物敏感性的基础数据,对现有抗生素类“国标渔药”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进行必要的修订,以确保水产养殖业者在使用这些“国标渔药”后,能够获得期待的药物疗效。

  二、避免强调将中草药渔药制剂用于治疗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的功效,而将中草药渔药制剂作为预防水生动物疾病的药物开展研究与开发,才是展现中草药渔药制剂优势的途径。

  1、“1号文件”的颁发和执行,将会对水产养殖动物投入品产业进行一次大的洗牌,或许在一定时期内会对水产养殖及其相关行业造成一定的影响,也会出现一些阵痛,但从长远看,通过这次整顿,会彻底解决水产养殖投入品产业上久治未愈的顽症,使其健康地发展,同时也基本解决了水产品因投入品带来的安全隐患,进而推动水产养殖的绝色发展,使水产养殖进入一个新的发展台阶。

  2、为了对“1号文件”强力执行,建议有关部门在后续的工作中对以下问题予以考虑或明确:

  ⑴肥水养鱼是我国几千年来老祖宗传下来的宝贵财富,据此形成了“肥活嫩爽”“看水养鱼”的养殖精髓,合理施肥就是这一养殖精髓实施基本出发点。因此在水产养殖投入品中,肥料占着比较重要的位置,不仅使用广泛,而且使用量也比较大。水产养殖中对肥料的应用,主要培育水体中的藻类、浮游生物,调节水产养殖环境,或直接为水产养殖动物提供饵料。对于“肥料仅用于种植业”、不可用于水产养殖的说法,笔者认为不妥。对于肥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2017年11月27日)进行约束,无论如何肥料既不属于兽药,更与饲料或饲料添加剂无关。因此“1号文件”规定的三类投入品,无法将肥料纳入其中。对于这类投入品,不可不用,更不可禁用,有关部门应对此予以界定。

  ⑵大部分水产养殖动物终生生活在水中,水环境的好坏与水产养殖动物的健康息息相关,水产养殖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是养水和改底,这是与家畜、家禽养殖的重要区别。不可否认,水质(底质)改良的投入品的使用在减少病害防治过程中对水产养殖用兽药的依赖,特别是降低抗生素的使用量方面起到一些积极的因素,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水产养殖产业的技术水平,因此水产养殖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对水质(底质)改良投入品较大程度的依赖性。

  水质(底质)改良投入品作用的对象主要是水环境,只是间接对水产养殖动物有一定的影响,可以肯定的说,大部分产品并非如某些专家想象的那样危言耸听,否则它就不可能在地标升国标后的16年中迅速发展,占到投入品(不包括饲料、饲料添加剂)的70%以上。当然由于管理的缺失,鱼龙混杂,这类产品也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但不能就此因噎废食,全盘否定。对水质(底质)改良投入品加强管理,已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监管者的共同声音,问题是如何管理。

  水质(底质)改良投入品有其特殊性,目前兽药的评审机制和方法均不适用于这类产品,如果按原来的评审机制和方法,势必会出现以下二种状况:①形成水质(底质)改良投入品的真空。除生石灰等外目前现有批准文号的这类产品寥寥无几,而获得一个像兽药批准文号的产品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代价比较高,企业将会得不偿失,大多数企业不太愿意去申报,即使申报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很难在短期内获得生产和使用许可。水产养殖不可缺失这类投入品,如果缺失,势必会对水产养殖造成较大的影响,这需要有关部门对其利弊做一个权衡。②由于水产养殖生产的需要,尽管高强度的执法,没有获得合法身份的水质(底质)改良投入品依旧泛滥,无法达到“1号文件”的初衷。根据这一情况,建议有关部门针对水质(底质)改良投入品的特殊性,在原有兽药评审的框架下形成专门的评审机制和方法,或者采取2005年地标升国标的方式,对那些不涉及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使用效果较好,产品配方清晰、无(或仅较小)危害性的产品进行集中申报与评审,进行专门审批。

  ⑶在投入品中有些已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如酸类、糖类、氨基酸等),微生态制剂(如乳酸菌、枯草芽孢杆菌、丁酸梭菌等)的使用方法大多数是口服,而在水产养殖中却是泼洒,这是因为水产养殖动物对这些口服类投入品需要以水为媒介才能被获取。对于这类投入品,有关部门需要认真予以界定,不能动辄就将其纳入“黑名单”。

  3、有关方面要清晰地认识,水产养殖与家畜、家禽养殖有着重大的区别,除了养殖对象是变温动物、对于水产动物病害的发生和防治是以群体而不是个体外,生活的环境主要是水,大部分投入品的利用或摄取均需以水为媒介,绝不能用家畜、家禽的观点去看待水产养殖动物。另一方面,我国是世界上第一水产养殖大国,在水产养殖理论、方法、经验等诸方面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国外没有借鉴,不能用发达国家的眼光对待我国的水产养殖。由于水产养殖用兽药(其实这个名字也非常别扭)的评审机制和方法上存在着较大的弊端,而导致了地标升国标以来的16年中,除了有一个化学药物(美婷)侥幸获得批号外,再没有出现第二个化学类的水产养殖用兽药的药号(笔者将对这一观点另文阐述),这应该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可以想象“1号文件”的实施,会导致有些企业为了生存而去申报水产养殖用兽药,这应该是一个转变。但是如果不对评审机制和方法进行符合水产养殖客观规律进行调整,企业在考虑成本的情况下将会止步于漫长的申报之路,导致的结果将会出现水产养殖投入品萎缩,水产养殖发展前行受阻。

  本期编辑:曾思铭(微信号Ivyzeng116,新闻爆料、转载授权请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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